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交易,110,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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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五年度年度交易
字第一一0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杰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將原裁定撤銷,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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