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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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