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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廖韋皓
廖鍾金理
廖為崑
廖為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李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分為105 年度基交簡字第638 號),經原告等四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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