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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柳素連
被 告 蔡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03 號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5 年度基交簡字第634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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