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侵附民,1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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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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