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特別代理人 0000甲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0000甲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