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原交簡上,2,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新光
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月30日105 年度基交簡字第399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69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