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原訴,22,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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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扶助律師 郭百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105年12月26日17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被告有2人,除被告陳志豪外,尚有同案被告黃琬瑜,本案雖於105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定於105年12月19日宣判。

惟就同案被告黃琬瑜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已專就同案被告黃琬瑜部分裁定再開辯論,預計105年12月19日可辯論終結,於105年12月26日17時宣判。

茲為合一判決,以免分開判決造成心證外洩,認有將對被告陳志豪判決之宣判期日延展至同一日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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