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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交簡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9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昌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內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之「劉昌明於民國105 年10月10日晚上6 時許」更正為「劉昌明於民國105 年10月10日晚上6 時至10時許」。
㈡證據部分補充: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1 紙、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9張。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昌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於飲用酒類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並因而肇事,所為非是,惟考量其係初犯酒駕案件,且已與被害人蕭瑞寶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查(見速偵卷第16頁),兼衡其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速偵卷第3 頁、第15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940號
被 告 劉昌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樓
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昌明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晚上6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西定路某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酒三分之ㄧ瓶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同年月11日上午6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欲前往基隆火車站搭火車上班,嗣於同年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不慎撞擊停放路邊蕭瑞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業已和解,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以酒精測定器對其實施檢測吹氣,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昌明供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1 紙、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檢察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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