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訴,815,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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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佾庭
被 告 林宜佑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陳彥融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曾勁元律師
被 告 吳承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36、4227、4529、4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佾庭、林宜佑、陳彥融及吳承翰等人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下午5 時宣判。

惟因告訴人王慧娟於辯論終結前(當庭)對被告林宜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後雙方達成初步和解共識,將於106 年4月7日續行調解,告訴人王慧娟之告訴代理人林富貴律師向本院表示希望延展宣判期日並將和解結果採納為量刑參考,被告林宜佑表示需時間籌錢賠償,請求延展宣判期日,茲為一併審酌被告林宜佑與告訴人王慧娟之調解情形,以妥適量刑,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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