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重附民,4,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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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賴育志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被 告 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被 告 馥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祥宇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聿鴻所涉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324號(由105年度易字第355號改分)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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