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晨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晨晧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