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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軒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6年11月20日14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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