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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曾文賢
曾文捷
曾雯慧
原 告 曾何靜君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及
上三人訴訟
代理人
被 告 圻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孟芬
被 告 林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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