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月美
被 告 蔡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