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交重附民,6,2017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俊慧
被 告 簡大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5號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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