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交附民,144,201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何寶明
被 告 林宇雄
被 告 圻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孟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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