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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蘇純郁
被 告 白胡錫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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