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交附民,54,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薏筠
林合乙
被 告 黃德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交易字第7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