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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吳智陵
被 告 戚其孝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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