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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張明哲
附民被告 鄭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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