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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聶孝忱
被 告 陳韋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交易字第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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