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交附民,83,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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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賴依萱
被 告 賴健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基交簡字第441號(原106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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