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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惠珠
被 告 陳仁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464號(由106年度交易字第11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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