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侵附民,9,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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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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