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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瑞仁
義務辯護人 康家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瑞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鍾瑞仁因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5399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將羈押中之被告解送本院,由本院以106 年度原侵訴字第2 號受理在案,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確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自106 年4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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