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原易,2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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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維廷
被 告 陳達覲
被 告 謝宗林
被 告 劉吳竹英
被 告 曾林美雲
被 告 王文銀
被 告 陳明月
被 告 劉克輝
被 告 李鍊燈
被 告 陳維德
被 告 林瑞琪
被 告 董峯旭
被 告 李泓力
被 告 呂聰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42號、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上列被告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

惟本件被告人數共多達33人,除上開被告14人外,尚有被告19人未及審結,卷證資料繁雜,事實紛雜,法律爭點較多,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犯罪事實有賴認定一致,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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