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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城合
指定辯護人 王福民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82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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