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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逸民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第132號、第133號、106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附表一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共3.0502公克)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等物,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
另如附表二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5 年度毒偵字第886 號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4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於105 年12月23日,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釋放出所;
被告分別於105年度毒偵字第1778號、第1779號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上開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
其涉犯上開3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1、13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實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5年6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一份,分別附於105年度偵字第219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66號、105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可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核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故上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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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扣案日期│毒品重量 │卷證案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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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5年5月│驗餘淨重零點壹貳│105年度毒偵緝字 │
│ │非他命壹包 │11日 │柒柒公克 │第131號(105年度│
│ │ │ │ │偵字2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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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5年4月│驗餘淨重零點零捌│105年度毒偵緝字 │
│ │非他命壹包 │27日 │捌柒公克 │第132號(105年度│
│ │ │ │ │毒偵第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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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5年7月│驗餘淨重貳點 │105年度毒偵緝字 │
│ │非他命壹包 │10日 │捌叁叁捌公克 │第133號(105年度│
│ │ │ │ │偵字3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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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05年7月│ │105年度毒偵緝字 │
│ │安非他命殘渣之玻│10日 │ │第133號(105年度│
│ │璃球吸食器壹個 │ │ │偵字3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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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扣案日期│卷證案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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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105年5月│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 │
│ │ │11日 │(105年度偵字第2195號) │
├──┼─────────┼────┼─────────────┤
│二 │安非他命吸食球壹支│105年4月│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 │
│ │ │27日 │(105年度毒偵字第886號) │
├──┼─────────┼────┼─────────────┤
│三 │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105年7月│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 │
│ │ │10日 │(105年度偵字第3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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