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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財興
被 告 馬濱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原交簡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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