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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江幸錦
被 告 謝南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基簡字第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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