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提,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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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提字第7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鄭智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3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6 年3 月14日判決確定,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聲請人到案執行,聲請人未到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始簽發拘票飭警拘提,員警於106年5月4 日晚間10時10分拘提聲請人到案後移送檢察官交付執行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6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1176號執行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認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顯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四、本件聲請人既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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