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王派泓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0日止之
- 二、詎王派泓復於104年3月1日回任原職,並自104年3月1日起
- 三、案經張嘉純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 二、查本件被告王派泓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 貳、實體方面
- 一、上揭時地接續各犯業務侵占罪之犯行,總計2次之犯罪事實
- 二、核被告於上揭時地接續各犯業務侵占罪總計2次之犯罪事實
- 三、玆審酌被告受僱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
- 四、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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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派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7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派泓犯業務侵占罪,共計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派泓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0日止之期間內,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百福門市大夜班正職店員,職掌係負責管理銷售店內貨物,及收取暨保管貨款等業,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任職期間之業務便利機會,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時間、方式,在上址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陸續將所管領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650元之商品財物,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自挪用而侵占入己,其餘詳如後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內容,之後,王派泓離職。
嗣經該店長張嘉純盤點商品發現短少,調取店內監視錄影紀錄,並報警乃查悉上情。
二、詎王派泓復於104年3月1日回任原職,並自104年3月1日起至104 年5月1日止之期間,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百福門市大夜班正職店員,職掌係負責管理銷售店內貨物,及收取暨保管貨款等業,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任職期間之業務便利機會,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時間、方式,在上址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陸續將所管領價值約81,100元之商品財物,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自挪用而侵占入己,而附表二編號1 所示總額計算詳如後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5所示內容金額之計算總額,其餘詳如後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示內容。
嗣經該店長張嘉純盤點商品發現短少,調取店內監視錄影紀錄,並報警乃查悉上情。
三、案經張嘉純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派泓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時地接續各犯業務侵占罪之犯行,總計2 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派泓於104年11月27日警詢、105年4月8日偵訊、105年5月17日偵訊、105年7月16日偵訊、105年7月19日偵訊、105年8月23日偵訊、105年9月13日偵訊時均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偵字第1171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3至5頁反面;
同上署105年交查字第215號卷,以下簡稱交查卷,第3至4頁反面、第11頁、第40至43頁、第55至57頁、第60至62頁】,再互核與被告王派泓於本院106年7月7 日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坦述:對於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我全部承認,起訴書所載我侵佔的金額均正確有寫切結書、自白書,當初是店長叫我寫的,我確實有拿取店內的這些東西,我當時任職在百福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市○○區○○街00號)擔任店員,我是利用我擔任店員的這段時間去拿取店內的這些東西,陸陸續續拿了如起訴書所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內容的這些東西,我願意賠償店長的損失,但是我現在沒有錢賠償,目前我在工地上班,我家裡有爸爸、祖母,我現在住七堵,詳細地址我不清楚,七堵郵局附近,是公司宿舍,要聯絡我請打電話給我,我禮拜三比較有空等語明確綦詳之情節大致相符,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嘉純於104年11月2日警詢、105年4月8日偵訊、105年5 月19日偵訊、105年7月5日偵訊、105年11月11日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同上偵卷第6至8頁、第28至29頁;
見同上交查卷第3至4頁反面、第13至15頁、第28至30頁】,再互核與告訴人張嘉純於本院106年5月16日準備程序時指訴:我希望被告出來面對,賠償店內損失,我是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百福門市店長,被告總共欠我新台幣8萬8千7百5拾元,這是他2 次侵占店內財物商品總計金額,我因為要工作,希望被告願意賠償店內損失的時候再通知我到庭談和解或調解,其他時間我沒有辦法到庭,但我是覺得他應該不會出來,被告就算出來應該沒有錢可以賠償,我知道被告當時有與其父親同住,現在我不知道等語情節大致符合,亦有證人即告訴人庭呈筆記本記影本、遭竊香菸相關記錄單【見同上交查卷第5至6頁、第31頁】及切結書、自白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結款單、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照片、店長張嘉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刑事案件報告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10至15頁、第17至20頁、第31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且被告上開接續犯業務侵占罪總計2 次犯罪事實之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於上揭時地接續各犯業務侵占罪總計2 次之犯罪事實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分別侵占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各別時間、方式,在上址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陸續將所管領上開商品財物,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自挪用而侵占入己,分別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以侵占上址萊爾富便利商店內財產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前揭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所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為,與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為,各應依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上開所犯接續各犯業務侵占罪總計2 次之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玆審酌被告受僱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百福門市大夜班正職店員,職掌係負責管理銷售店內貨物,及收取暨保管貨款等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未能忠實執行業務,竟起意侵占店內貨物,所為實屬可議,惟被告犯罪後自白坦承犯行,且有自白書在卷可佐,而被告並無刑事前案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念,短於思慮而觸犯本罪,犯罪後自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於本院106 年7月7日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坦述:對於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我全部承認,起訴書所載我侵佔的金額均正確有寫切結書、自白書,當初是店長叫我寫的,我確實有拿取店內的這些東西,我當時任職在百福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市○○區○○街00號)擔任店員,我是利用我擔任店員的這段時間去拿取店內的這些東西,陸陸續續拿了如起訴書所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內容的這些東西,我願意賠償店長的損失,但是我現在沒有錢賠償,目前我在工地上班,我在打工養活我自己,我會賠償店長損失,我自己去找店長,慢慢賠償她的損失等語明確綦詳,與告訴人張嘉純於本院106年5月16日準備程序時指訴:我希望被告出來面對,賠償店內損失,我是擔任基隆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百福門市店長,被告總共欠我新台幣8萬8千7百5拾元,這是他2 次侵占店內財物商品總計金額,我因為要工作,希望被告願意賠償店內損失的時候再通知我到庭談和解或調解,其他時間我沒有辦法到庭,但我是覺得他應該不會出來,被告就算出來應該沒有錢可以賠償,我知道被告當時有與其父親同住,現在我不知道等語情節大致符合,是被告未賠償告訴人上開損失,及酌被告犯罪手段、目的、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等一切情狀【見見同上偵卷第3 頁受詢問人欄】,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內心生起戒貪決心,日後不要再犯業務侵占他人財物,亦勿心存僥倖,否則,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如此自己害自己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貪慾心,自願改過,惡念不存,早日賠償被害人損失,永不嫌晚。
四、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並自105 年7月1日施行,然依上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之沒收仍應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查,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詳如後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共計7,650元、詳如後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示共計81,100 元【附表二編號1所示總額計算詳如後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5所示內容金額之計算總額,其餘詳如後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所示內容】,二者總合計之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係88,750元,經核既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表一:被告第1次犯業務侵占罪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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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次數│金額 │侵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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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10月20日 │5 │1,500 │未付款而逕自取用業務上所│
│ │至同年12月20日│ │ │持有店內Hi-Life機台印製 │
│ │間 │ │ │300元線上遊戲點數卷,供 │
│ │ │ │ │己使用,以此方式侵占店內│
│ │ │ │ │之上述遊戲點數商品。 │
├──┼───────┼──┼───┼────────────┤
│2 │同上 │1 │100 │逕自取業務上持有之遠傳電│
│ │ │ │ │信行動電話預付卡1張供己 │
│ │ │ │ │使用,以此方式侵占店內之│
│ │ │ │ │上述電話預付卡商品。 │
├──┼───────┼──┼───┼────────────┤
│3 │同上 │1 │300 │未付款而逕自取用業務上持│
│ │ │ │ │全家便利商店現金卷300元 │
│ │ │ │ │,以此方式侵占店內之現金│
│ │ │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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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20 │2,200 │未付款,逕自取用業務上持│
│ │ │ │ │有之峰香菸商品,以贈送友│
│ │ │ │ │人,或將顧客付款購買峰香│
│ │ │ │ │菸商品所支付之購買金,收│
│ │ │ │ │歸入己,以此方式侵占其業│
│ │ │ │ │務上持有之峰香菸商品及營│
│ │ │ │ │業現金。 │
├──┼───────┼──┼───┼────────────┤
│5 │同上 │28 │2,700 │未付款而逕自取用業務上持│
│ │ │ │ │有之七星香菸商品或侵占顧│
│ │ │ │ │客付款購買七星香菸商品所│
│ │ │ │ │支付之現金,以此方式侵占│
│ │ │ │ │業務上持有之七星香菸商品│
│ │ │ │ │及營業現金。 │
├──┼───────┼──┼───┼────────────┤
│7 │同上 │6 │850 │侵占顧客購買七星酷銀香菸│
│ │ │ │ │商品所支付現金。 │
├──┴───────┴──┴───┴────────────┤
│侵占金額合計:7,650元 │
└──────────────────────────────┘
附表二:被告第2次犯業務侵占罪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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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次數│金額 │侵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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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3月1日至 │不詳│64,100│將顧客購買如附表三香菸商│
│ │同年5月1日間 │ │ │品所支付之購買金,收歸入│
│ │ │ │ │己,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上│
│ │ │ │ │持有之營業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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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不詳│8,000 │未付款而擅自取用業務上所│
│ │104年4月28日 │ │ │持有,金額分別為2000元、│
│ │ │ │ │3000元之CASH線上遊戲點數│
│ │ │ │ │卷各1張,以此方式侵占店 │
│ │ │ │ │內之上述遊戲點數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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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不詳│5,000 │未付款而擅自取用業務上所│
│ │ │ │ │持有,金額為5,000元之「 │
│ │ │ │ │遊E卡」線上遊戲點數卷1張│
│ │ │ │ │,以此方式侵占店內之遊戲│
│ │ │ │ │點數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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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10 │3,000 │逕自取走業務上所持有之櫃│
│ │ │ │ │臺營業現金,以此方式侵占│
│ │ │ │ │業務上持有之營業現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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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 │10 │1,000 │以與售價不成比例之極微金│
│ │ │ │ │錢,創造購物之外觀,取走│
│ │ │ │ │商品而加以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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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金額合計:81,100元 │
└──────────────────────────────┘
附表三:被告第2次犯業務侵占罪之犯行上開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內容之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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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香菸名稱 │自白書簡稱 │數量│單價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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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星酷銀香菸 │酷銀 │35 │85 │2,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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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七星酷黑香菸 │酷黑 │10 │85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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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七星酷藍香菸 │酷藍 │15 │85 │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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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雲斯頓紅色香菸 │雲斯頓紅 │15 │65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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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斯頓藍色香菸 │雲斯頓藍 │15 │65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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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純白大衛杜夫香菸 │純白大衛 │10 │1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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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風格纖細薄荷香菸 │風格 │10 │110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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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七星硬盒香菸 │七星香菸 │55 │95 │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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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七星天藍硬盒香菸 │七星中淡 │40 │95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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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七星軟盒香菸 │七星軟 │20 │95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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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七星國際包香菸 │七星國際 │10 │110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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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百樂門香菸 │百樂門 │25 │95 │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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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維珍妮晶燦冰珠香菸 │維珍妮 │10 │1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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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白長壽硬盒香菸 │白長硬 │20 │60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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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七星硬盒1mg香菸 │七星白 │5 │95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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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七星風藍硬盒香菸 │七星超淡 │15 │95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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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七星天藍軟包香煙 │七星中淡軟 │10 │95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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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尊爵纖細香菸 │黑長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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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尊爵G1香菸 │G1 │40 │65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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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尊爵G2香菸 │G2 │5 │65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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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尊爵G3香菸 │G3 │20 │65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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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尊爵G6香菸 │G6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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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尊爵G7香菸 │G7 │35 │65 │2,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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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尊爵G10香菸 │G10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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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峰香菸 │峰 │20 │110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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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長壽白軟包香菸 │白長軟 │50 │60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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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新樂園1mg香菸 │新樂園1 │20 │55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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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新樂園5mg香菸 │新樂園5 │15 │55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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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新樂園7mg香菸 │新樂園7 │25 │55 │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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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新樂園10mg香菸 │新樂園10 │15 │55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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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騎仕德藍色香菸 │藍先鋒 │10 │65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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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雲摩爾紅色10mg香菸 │莫爾紅 │20 │70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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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雲摩爾藍色8mg香菸 │莫爾藍 │25 │70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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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雲摩爾銀色4mg香菸 │莫爾灰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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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雲摩爾紅色長支香菸 │莫爾紅長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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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雲摩爾藍色長支香菸 │莫爾藍長 │20 │70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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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樂邁紅香菸 │藍星紅 │20 │60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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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樂邁藍香菸 │藍星中 │20 │60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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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樂邁白香菸 │藍星白 │10 │60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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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樂邁紅25支濾嘴10mg香菸│藍星紅大包 │30 │65 │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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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樂邁藍25支濾嘴7mg香菸 │藍星中大包 │15 │65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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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蔚藍寶仕香菸 │BOSS藍 │15 │7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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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愛喜紅色香菸 │愛喜紅 │5 │90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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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登喜路3mg香菸 │藍當 │10 │90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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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登喜路6mg香菸 │金當 │10 │90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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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4,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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