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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於106 年10月18日」、第15行「於106年10月24日」之記載,其中「106年」均應更正為「105 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關於犯罪年份之記載,顯有誤寫情事,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弈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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