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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立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名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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