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緣高鼎晏與居住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許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撥打110報案電話,向警方檢
- (二)警方接獲被告之檢舉電話後,即由轄區警察機關即基隆市○
- (三)被告辯稱確實有聽到打麻將的聲音,因長期不堪其擾,而報
- (四)又就105年1月14日凌晨3時2分37秒許及105年4月1
- (五)被告又辯稱,員警接獲報案電話後前往48號2樓均未查獲賭
- (六)至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經檢察事務官勘驗後,
- (七)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並無事證以實其說,顯為虛捏卸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二)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 三、原審認被告本件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基隆市○○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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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鼎晏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6年度基簡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鼎晏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高鼎晏與居住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許武雄及林秀琴夫妻,為鄰居關係,原無宿怨,近幾年因高鼎晏懷疑許武雄夫妻對外搬弄口舌,乃對二人積怨在心。
高鼎晏明知許武雄及林秀琴所居住之基隆市○○區○○○路 000巷00號2 樓,未有何聚賭情事,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電話,或假借其父「高清容」名義,或以不具名之方式,撥打110 報案專線,向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謊報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內,有如附表「報案電話錄音譯文」所示之打麻將賭博或妨害社會秩序安寧情事,請求警察機關偵辦賭博犯罪,使不特定人受有刑事追訴之虞;
惟經警方派員前往現場查證,均未發現該址有何聚眾賭博情事,且發現報案人高鼎晏有飲酒亂報跡象,乃由轄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員警通知高鼎晏到案說明,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又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之4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向警方舉報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有聚眾賭博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犯意,辯稱:伊確實有聽到樓上(即48號2 樓)有打麻將的聲音,所以才報案,伊雖有幾次是喝酒報案,但喝酒不會影響伊之判斷力,伊確實有聽到樓上打麻將,對方確實有賭博行為,伊才會報警,是警方未積極查緝,且因為劉銘傳路104 巷有二個路口,警察來的時候,在第一個路口就可以聽到警鈴聲,48號2樓的人至少有3分鐘時間將證據湮滅,所以警察上去的時候才會找不到賭博的證據云云(被告105年5月21日警詢筆錄、105年7月29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42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7頁反面、第78-79頁、本院106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106年5月16日審判筆錄第12頁、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37頁、第60頁);
被告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員警之蒐證照片,可見許武雄、林秀琴家中麻將桌上,有散置之麻將,似為準備打麻將或剛打完不久;
加以被告自行蒐證提出之錄音、錄影檔案,清楚可知許武雄、林秀琴家中長期性、經常性地打麻將製造噪音,縱該些錄音、錄影檔案時點在本案起訴後,而無法證明附表所示時間內,許武雄、林秀琴有無在前址打麻將,然亦可認被告確實長期飽受麻將噪音之苦,許武雄、林秀琴家中亦非無聚賭打麻將之嫌疑;
許武雄、林秀琴既有打麻將習性,被告又「親身聽聞」麻將聲,則被告於本案系爭時點所為之舉報行為,即非憑空切捏造,自非誣告;
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毋庸對該處有賭博事實達到確信,只要有相當理由認定該處確有打麻將賭博之情形,被告即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基於「罪疑唯輕」法理,判處無罪等語(被告106年4月18日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06年6 月3日刑事答辯二狀、本院106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61-6 4頁);
經查:
(一)被告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撥打110 報案電話,向警方檢舉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下稱48號2 樓)有賭博情事,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被告105年5月21日警詢筆錄、105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卷第3-8頁、第78-79頁、本院106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5 頁);
又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勤務揮中心員警接獲檢舉電話後,分別派員前往48號2 樓現場查證,均未發現該址有何賭博犯行等節,亦據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員警陳志宇、蘇翊豪、徐偉豪、廖朝富及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徐信中等人證述明確(證人陳志宇105 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98-99頁、本院106年6 月13日審判筆錄第21-27頁、第28-32頁、第37-46頁、第47-53頁、第33-37頁);
復有基隆市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0紙、工作記事簿影本、報案電話錄音譯文14份、員警105年4月10日前往48號2樓內部拍攝照片共4幀、105年9月7 日偵查報告1 紙等資料(偵卷第15-49頁、第61-62頁、第90頁)附卷可稽。
(二)警方接獲被告之檢舉電話後,即由轄區警察機關即基隆市○○○○○○○○○街○○○○○○○00號2 樓現場察看,均未見有何報案所稱打麻將(即妨害安寧)或聚眾賭博情事,而分別由處理員警於工作記事簿上記載:「劉銘傳路104 巷12號酒醉喧嘩為高鼎晏,警方勸導後高民已停止吵鬧、劉銘傳路48號賭博,到場未發現【記錄人胡詩涵】」、「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賭博現場未發現係酒醉男子誤報【記錄人黃耀鋒】」(附表編號1)、「劉銘傳路妨害安寧未發現【記錄人沈玉雯】」(附表編號2)、「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糾紛為報案高清容(實為本件被告高鼎晏)酒醉稱隔壁鄰居打麻將聚賭,經警方現場查證為親子玩象棋未有賭博情事【記錄人陳佑瑋】」、「處理劉銘傳路104巷46號 (應係48號)2 樓未發現麻將情事【記錄人黃正義、徐偉豪】」、「天保通報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糾紛報案人高鼎晏酒後稱其 2樓鄰居為打麻將聚賭,並無其所稱情事,並勸導高民誤在酒後隨意報案【記錄人蘇翊豪】」(附表編號3)、「110 案件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賭博,到場未發現【記錄人蘇翊豪】」、(附表編號6)、「〈110〉劉銘傳路104巷48號2 樓賭博,警員到場未發現【記錄人陳志宇】」(附表編號7)、「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妨害安寧未發現【記錄人黃正義、徐偉豪】」(附表編號8)、「劉銘傳路104 巷46號,未發現【記錄人陳俊豪】」(附表編號9)(見工作記事簿影本─偵卷第16、19、22、25、28、31、39、41、44、47頁);
而未有110報案紀錄單及員警工作記事簿之附表編號 3(21時04分及21時16分)、4、5等次之檢舉行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至11),則係因在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接獲電話後,發現針對劉銘傳路104巷48號2樓之檢舉頻率太高,又可聽出檢舉人有喝酒,說話語無倫次,感覺是在亂報,故不指派案件予轄區派出所,亦不填載110 報案紀錄單,僅提供錄音內容(見證人蘇翊豪證述─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23頁);
而員警之工作記事簿,係連續記載,到場處理員警亦與被告無恩怨糾葛,當無詬陷被告於罪之理,是堪認被告所舉報之48號2 樓許武雄、林秀琴家中並無賭博情事。
再據證人廖朝富證稱,其在延平街派出所服務期間(迄106 年已滿3年),均未查獲過或有被告以外之人檢舉或報案48號2樓有賭博或打麻將情事(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47-48 頁);
以及證人陳志宇證稱,員警曾查訪該址附近鄰居,並無聚眾賭博情事,只有親友來訪打打麻將,並非賭博場所,該址亦非轄區內有賭博前科之地區(證人陳志宇105 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98頁)等語,亦可知劉銘傳路 104巷48號2 樓並非如被告所指之賭博場所,核與該址住戶即證人許武雄、林秀琴2 人證稱僅親友來訪時偶爾打打麻將,沒有賭博、有時是與孫女玩象棋等語相符;
佐以許武雄、林秀琴2人,均未有任何前科,有卷附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況若被告舉報之48號2 樓確實常有賭博情事,衡情員警為求自己績效,豈有於獲報後不速速前往冀能確實查獲賭博情事以增加「業績」之可能?以上均可證48號 2樓確無被告所稱賭博情事,被告明知該址無賭博情事卻多次撥打110電話不實檢舉該址聚眾賭博,確為誣告無疑。
(三)被告辯稱確實有聽到打麻將的聲音,因長期不堪其擾,而報案檢舉,並無誣告意思云云;
惟查,被告於偵訊時,堅稱係以自己名義報案(見被告105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卷第78頁);
然據基隆市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人姓名、性別」欄所載,被告多係以其父親「高清容」之名義報案,其中2次僅留姓氏「高」、1次甚至「拒留」報案人姓名(詳見附表「報案人名義」欄所示),被告所述已與事實相違;
又被告於本院106年5月16日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伊當初並未使用伊父親名義撥打電話,係因伊使用家中未顯示號碼之「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110 ,但警察那邊會將號碼顯示出來,所以報案名義人才會記錄成「高清容」云云(本院106年5月16日審判筆錄第12頁);
於106 年6 月13日審理時,再度改稱,因伊所使用之報案電話號碼申請人是「高清容」,所以才用伊父親名義報案云云(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12頁、第37頁);
被告數度更易說詞,已甚有可疑,況若被告真誤認報案人姓名應留「電話號碼申登人」,為何會有僅留姓氏「高」或「拒留」之情形發生?加以被告聲稱,就附表編號6其在彰化報案那次,於警詢時未將母親說出,就是因為其不想把母親「拖下水」(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37頁),為何卻又多次以「高清容」名義報警,而將其父親「拖下水」?被告說詞,實矛盾至極。
再據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所長廖朝富證稱:我們110 的報案系統只會顯示報案電話,不會顯示報案人是誰,一定是請問對方貴姓、怎麼稱呼,名字一定是報案人自己講出來的等語(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52頁);
可知110 報案紀錄單上所載之「報案人姓名」,一定係由撥打電話者親自告知,始由員警記錄於上,則被告若無誣告犯意、確有聽聞或目睹48號2 樓之賭博情事,並非不實檢舉,為何被告始終不敢以自己名義為之?甚且僅留姓氏「高」或「拒留」報案人姓名?是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常理未合,無可憑信。
(四)又就105年1月14日凌晨3時2分37秒許及105年4月11日凌晨 0時29分28秒許所撥打之報案電話(即附表編號6、9),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雖報案時伊人在彰化,未在劉銘傳路居所,然因48號2 樓住戶長期打麻將,所以伊「假設」只要伊不在,該住戶就一定會聚眾賭博麻將、該次伊沒有聽聞也沒有目睹;
105年4月11日那次,伊人也不在劉銘傳路居所,但因48號2 樓只要下雨就會打麻將,恰巧105年4月11日當天正好下雨,所以伊即「假設」他們一定在打麻將、因為伊曾多次報警48號2 樓有賭博麻將情事,所以伊就「假設」只要伊不在時他們一定在賭博麻將等語(被告105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 頁反面-8頁);
且此均係依照被告當時所述而記載,亦據證人即當日筆錄紀錄人延平街派出所警員蘇翊豪證述明確(本院106年6 月13日審判筆錄第28-29頁),是可認被告此2 次報案,均係「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自行臆測」而來,而非被告確有親身聽聞或目睹,確屬誣告,至無疑問。
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前開2 次係其憑空想像而來,並就105年1月14日凌晨於彰化報案之行為,辯稱伊在彰化報警那次,係因伊母親平常住在劉銘傳路104巷 46號那邊,當天伊有跟母親通電話,伊母親告訴伊樓上在打麻將,所以伊才以公共電話報警云云(本院106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
姑不論被告於「凌晨3時」三更半夜、一般人好夢正酣之際打電話關心母親,已明顯悖於常情;
再與證人即被告之母林貴月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在妳的住處附近,是否經常傳來打麻將的聲音?)對,林秀琴跟我鄰居30幾年了,她每天都打麻將,我已經受不了了,有一天我兒子從彰化打電話過來問我好不好,我說不好,樓上在打牌,打到我不能睡覺,我叫我兒子幫我處理」、「(審判長問:剛才律師問妳時,妳說妳兒子從彰化打電話給妳,是何時?)好像是「夏天」,我當時已經憂鬱症了,不記得是何時,好像「晚上7、8點」還是「6、7點」,我兒子打電話給我,問我家裡如何,向我問好,我問他人在哪裡,他說他在彰化,我說我現在不好,樓上在打牌,鬧到我無法睡覺,我請兒子幫我處理這個事情,我一直催我兒子處理,我說我無法忍受了等語」(本院106年5月16日審判筆錄第4頁、第10-11頁)互核,雙方說詞大相逕庭,連最基本的報案季節(「1月14日」應為「冬天」,證人卻稱係「夏天」)、報案時段(3 時應係「凌晨」或「半夜」,證人卻稱係「晚間」6、7點或7、8點),均有所出入;
是證人林貴月所述,顯為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憑。
綜上以觀,被告若確有於105年1月14日凌晨3時撥打電話關心母親而間接得知48號2樓有打麻將情事,則被告自當於警詢製作筆錄時提出,如此被告即非「假設」而係「自母親處輾轉得知」」48號2 樓有打麻將,以維己身清白,是被告遲至本院二審審理時,始提出「自母親處得知」之說詞,亦與常理未合,且與證人所述互不吻合,被告與被告母親即證人林貴月所述,均不足採,自無從為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五)被告又辯稱,員警接獲報案電話後前往48號2 樓均未查獲賭博情事,係因員警前往時,會鳴笛發出聲響,無異於向48號2 樓住戶「示警」,該址住戶自會有所警覺,趕緊湮滅賭博證據(如叫賭客去加蓋的2 樓後面空地藏好等);
然據證人即員警陳志宇、蘇翊豪證稱:「(問:你去現場查訪時,警車有響警鈴嗎?)【陳志宇】沒有,一般來講我們不會大張旗鼓,我是騎摩托車去,也不會響警鈴、【蘇翊豪】不會,去查的時候不會響警鈴」、證人即徐偉豪證稱:「(問:你當天【105年1月1 日】如何過去?是否有響警鈴?)我也是騎機車,一個人去而已,不會響蜂鳴器、證人即延平派出所所長廖朝富證稱:「因為他們住的地地點比較特殊,在半山腰,晚上會比較安靜一點,稍微聲音一點的話會比較大點,他們住的地方連汽車都沒辦法到,只能騎機車,所以我們不會開警車、鳴警笛過去」(本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37-38 頁、第49頁);
可知員警前往該址查證是否有賭博情事時,均未開啟蜂鳴器,而該處晚間雖較安靜,然若48號2 樓確有打麻將聚眾賭博情事,且如被告所稱有「聚賭」且已達「噪音擾人」程度,則其搓牌、多人聊天喧嘩聲音應甚大,且被告報案該址有打麻將賭博情事之時間,除夜間外亦有較熱鬧之中午或下午時段,殊難想像48號2 樓住戶,有可能於員警未鳴蜂鳴器而得有所警覺之情形下,在員警前來時,迅速將麻將收好、撤掉賭博工具、叫一起聚賭之閒雜人等躲好藏好或疏散人群等,製造「未賭博」之假象,次次成功矇騙員警。
可見被告前稱員警未查獲係因48號2 樓住戶得因聽聞警笛聲而提前湮滅證據云云,亦為其臨訟卸責之詞。
(六)至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經檢察事務官勘驗後,雖可確定錄音內容全程皆為打麻將之聲音,惟「無法特定時間、地點、講話對象」,是無從證明確為48號2 樓打麻將之聲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29日勘查紀錄1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交查字第1051號偵查卷第2 頁);
又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錄音、錄影檔案等資料,亦均無從證明確為48號2 樓打麻將所製造出之聲音,且錄音、錄影檔案之檔名、日期等,亦非不得修改;
又縱確為48號2 樓於檔案名稱所示時間之打麻將聲音,至多益僅得證明105年5月16日晚間10時許、106年1月至5月間,48號2樓有人在打麻將,並無法證明本件「104年12月30日至105年4月11日」,該址有人打麻將或聚眾賭博情事;
而卷附48號2樓照片(偵卷第60-61頁),雖可見48號2樓屋內,確有擺放麻將桌,桌上並散落有麻將牌,然非謂有擺放麻將桌、麻將牌之處所,即為賭場而有聚眾賭博行為;
是被告所提證據,至多均僅得證明48號2 樓住戶可能會在家中打麻將(且此亦為許武雄、林秀琴所不否認),不得遽以推認該址有「長期打麻將聚眾賭博」情事,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並無事證以實其說,顯為虛捏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各該日期中數次先後向員警報案之誣告行為,其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客觀上難以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個別評價,為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而為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該次誣告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9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本件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就附表編號1、3、4各該日期中數次先後向員警報案之誣告行為,係於相隔甚近之時間內為之,前後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客觀上難以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個別評價,為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應成立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業詳述於前,原審認上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違誤。
是被告仍執其詞,否認犯行,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之上訴理由,雖無可採,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住家中,並無賭博情事,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撥打110 報案電話為該址有聚眾賭博情事之不實檢舉,因而致該址住戶即被害人許武雄、林秀琴均可能遭受刑事訴追,復使員警屢次無益出勤,有害於司法偵查權之行使及發動,耗費國家司法及警政資源;
又本件係因被告於短時間內瘋狂撥打110報案電話為不實檢舉,並致110報案系統癱瘓無法運作近20分鐘,影響他人報案權益,始為警蒐集被告之報案紀錄進而報告檢察官偵辦,被告所為實不足取;
且被告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學歷(大學畢業)、職業(司機)、經濟(小康)等智識、品行、生活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編號│ 報案日期 │ 報案時間 │ 報 案 電 話 錄 音 譯 文 │轄區接│到場│回報說明│罪名及│
│ │ ├──────┤(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報人員│處理│ │宣告刑│
│ │ │ 報案人名義 │,下稱【值勤員】) │ │時間│ │ │
│ │ ├──────┤ ├───┼──┤ │ │
│ │ │ 報案人地址 │ │到場處│處理│ │ │
│ │ ├──────┤ │理員警│完成│ │ │
│ │ │ 報案人電話 │ │ │回報│ │ │
│ │ │ │ │ │時間│ │ │
├──┼─────┼──────┼────────────────┼───┼──┼────┼───┤
│ 1 │104年 │21時06分55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李漢昌│同日│現場係報│高鼎晏│
│ │12月30日 ├──────┤值勤員(許志偉):110你好,很高 │ │21時│案人高鼎│犯未指│
│ │ │高清容 │ 興為您服務! │ │12分│晏酒後亂│定犯人│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二樓,現在九│ │13秒│報案,已│誣告罪│
│ │ │基隆市仁愛區│ 點了,為什麼現在還有人在├───┼──┤請其父親│,累犯│
│ │ │劉銘傳路 104│ 聚賭? │胡詩涵│同日│高清容勸│,處有│
│ │ │巷46號2樓 │值勤員:在哪邊? │ │22時│導,另劉│期徒刑│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巷二樓。 │ │27分│銘傳路10│參月,│
│ │ │00000000 │值勤員:有沒有幾巷? │ │43秒│4巷48號2│如易科│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二樓,劉銘傳│ │ │樓住戶係│罰金,│
│ │ │ │ 路104 巷48號二樓,如果我│ │ │一老人,│以新臺│
│ │ │ │ 講的不是真的,你馬上到46│ │ │現場未發│幣壹仟│
│ │ │ │ 號一樓把我抓回去,他媽的│ │ │現賭博情│元折算│
│ │ │ │ …他媽的…現在九點了還給│ │ │事。 │壹日。│
│ │ │ │ 我打麻將,搞什麼阿! │ │ │ │ │
│ │ │ │值勤員:你不用兇我啦!馬上派人過│ │ │ │ │
│ │ │ │ 去! │ │ │ │ │
│ │ ├──────┼────────────────┼───┼──┼────┤ │
│ │ │22時12分12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李漢昌│同日│本案與A0│ │
│ │ │(聲請書誤繕│值勤員(楊肇嘉):110 你好! │ │22時│00000000│ │
│ │ │為22時12分15│高鼎晏: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現│ │16分│00184 係│ │
│ │ │秒) │ 在還在打麻將。 │ │57秒│同一案件│ │
│ │ ├──────┤值勤員:劉銘傳路104 巷幾號幾樓?├───┼──┤。 │ │
│ │ │高清容 │高鼎晏: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黃正義│同日│ │ │
│ │ ├──────┤ 現在在打麻將,現在10點10│ │22時│ │ │
│ │ │基隆市仁愛區│ 分了,現在10點12分了喔!│ │26分│ │ │
│ │ │劉銘傳路 104│ 拜託不要讓我聽到麻將聲了│ │39秒│ │ │
│ │ │巷46號2樓 │ 好不好!拜託,拜託!現在│ │ │ │ │
│ │ ├──────┤ 噪音管制法,有噪音管制法│ │ │ │ │
│ │ │00000000 │ ,拜託,不要讓我聽到麻將│ │ │ │ │
│ │ │ │ 聲,拜託!我簡直像一個小│ │ │ │ │
│ │ │ │ 孩子摀起來在睡覺,拜託警│ │ │ │ │
│ │ │ │ 察大哥! │ │ │ │ │
├──┼─────┼──────┼────────────────┼───┼──┼────┼───┤
│ 2 │105年 │12時23分19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沈玉雯回│高鼎晏│
│ │1月1日 ├──────┤值勤員(陳培隆):110 你好!請講│ │12時│報:經前│犯未指│
│ │ │高清容 │ ! │ │27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高鼎晏:喂,劉銘傳路48號二樓現在│ │34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基隆市仁愛區│ 還在打麻將,現在什麼原因├───┼──┤情事。 │,累犯│
│ │ │劉銘傳路 104│ 阿?現在可以公然聚賭是不│沈玉雯│同日│ │,處有│
│ │ │巷46號2樓 │ 是?在住家公然用錢來賭博│ │12時│ │期徒刑│
│ │ ├──────┤ 是不是? │ │44分│ │參月,│
│ │ │00000000 │值勤員:你慢慢講,我會派人過去,│ │48秒│ │如易科│
│ │ │ │ 不用那麼生氣。 │ │ │ │罰金,│
│ │ │ │高鼎晏:好,你現在馬上派人過來,│ │ │ │以新臺│
│ │ │ │ 48號二樓,馬上! │ │ │ │幣壹仟│
│ │ │ │值勤員:住址講慢一點,我這邊根本│ │ │ │元折算│
│ │ │ │ 聽不見。 │ │ │ │壹日。│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劉銘傳路48號二│ │ │ │ │
│ │ │ │ 樓,如果他媽的…… │ │ │ │ │
├──┼─────┼──────┼────────────────┼───┼──┼────┼───┤
│ 3 │105年 │17時37分45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陳佑瑋回│高鼎晏│
│ │1月1日 ├──────┤高鼎晏:喂? │ │17時│報:經前│犯未指│
│ │ │高清容 │值勤員(陳培隆):110 你好! │ │41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高鼎晏:喂,劉銘傳路48號二樓現在│ │32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基隆市仁愛區│ 在打麻將,打什麼啦?現在├───┼──┤情事。 │,累犯│
│ │ │劉銘傳路 104│ 劉銘傳路是住二啊?為什麼│陳佑瑋│同日│ │,處有│
│ │ │巷46號2樓 │ 我會聽到麻將聲?拜託你們│ │18時│ │期徒刑│
│ │ ├──────┤ 員警,我中午已經通報了,│ │28分│ │參月,│
│ │ │00000000 │ 為什麼到現在還沒處理啊?│ │09秒│ │如易科│
│ │ │ │ 還是我要通報警政署啊? │ │ │ │罰金,│
│ │ │ │值勤員:的確沒有發現。 │ │ │ │以新臺│
│ │ ├──────┼────────────────┼───┼──┼────┤幣壹仟│
│ │ │18時17分06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徐偉豪回│元折算│
│ │ ├──────┤值勤員(陳培隆):110 你好!請講│ │18時│報:經前│壹日。│
│ │ │高清容 │ ! │ │21分│往現場未│ │
│ │ ├──────┤高鼎晏:喂,警官,我要打電話,你│ │15秒│發現上述│ │
│ │ │基隆市仁愛區│ 們警官已經來過一次了,劉├───┼──┤情事,報│ │
│ │ │劉銘傳路 104│ 銘傳路48號二樓,派人來我│徐偉豪│同日│案人為酒│ │
│ │ │巷46號2樓 │ 還聽到麻將聲,劉銘傳路是│ │18時│醉,告誡│ │
│ │ ├──────┤ 住二住宅區,整條都是住二│ │28分│報案人勿│ │
│ │ │00000000 │ 住宅區,容許人家聚賭啊?│ │59秒│亂撥打11│ │
│ │ │ │值勤員:好,我再派人去! │ │ │0 電話報│ │
│ │ │ │高鼎晏:拜託啦!不要來我家給我嗆│ │ │案。 │ │
│ │ │ │ 堵,我聽到像是…聽到那個│ │ │ │ │
│ │ │ │ 麻將的聲音,不是象棋的聲│ │ │ │ │
│ │ │ │ 音,好不好? │ │ │ │ │
│ │ │ │值勤員:好好好,我現在馬上再派人│ │ │ │ │
│ │ │ │ 過去! │ │ │ │ │
│ │ │ │高鼎晏:還是我要去警政署通報你們│ │ │ │ │
│ │ │ │ ? │ │ │ │ │
│ │ │ │值勤員: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 │ │
│ │ │ │ 你現在報案,我馬上再派人│ │ │ │ │
│ │ │ │ 過去! │ │ │ │ │
│ │ │ │高鼎晏:拜託,拜託一下! │ │ │ │ │
│ │ ├──────┼────────────────┼───┼──┼────┤ │
│ │ │20時57分40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蔡國裕│同日│廖朝富回│ │
│ │ ├──────┤值勤員(張國忠):警察局你好! │ │21時│報:經前│ │
│ │ │高 │高鼎晏:喂,劉銘傳路48號二樓。 │ │04分│往,報案│ │
│ │ ├──────┤值勤員:什麼? │ │18秒│人係酒醉│ │
│ │ │基隆市仁愛區│高鼎晏:為什麼到現在還是有打麻將├───┼──┤男子,現│ │
│ │ │劉銘傳路 104│ ?為什麼你們延平派出所沒│廖朝富│同日│場並無吵│ │
│ │ │巷46號2樓 │ 有派員警來關切?還是我報│ │21時│架糾紛情│ │
│ │ ├──────┤ 警政署啦? │ │07分│事。 │ │
│ │ │00000000 │值勤員:先生! │ │16秒│ │ │
│ │ │ │高鼎晏:拜託,拜託去抓一下好不好│ │ │ │ │
│ │ │ │ 啦? │ │ │ │ │
│ │ │ │值勤員:先生! │ │ │ │ │
│ │ │ │高鼎晏:(情緒激動,一陣咆哮) │ │ │ │ │
│ │ │ │值勤員:情緒不要那麼激動,沒有人│ │ │ │ │
│ │ │ │ 聽清楚你在講什麼。 │ │ │ │ │
│ │ │ │高鼎晏:好,來!沒人聽懂我講什麼│ │ │ │ │
│ │ │ │ ,劉銘傳路48號二樓現在還│ │ │ │ │
│ │ │ │ 在打麻將。 │ │ │ │ │
│ │ │ │值勤員:什麼路? │ │ │ │ │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二樓。 │ │ │ │ │
│ │ │ │值勤員:什麼事,48號二樓? │ │ │ │ │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 │ │ │ │
│ │ │ │ 現在還是有打麻將,現在幾│ │ │ │ │
│ │ │ │ 點了?現在八點了耶!拜託│ │ │ │ │
│ │ │ │ !拜託!警官,拜託一下好│ │ │ │ │
│ │ │ │ 不好?不要再給你爸打麻將│ │ │ │ │
│ │ │ │ 了好不好!劉銘傳路從頭到│ │ │ │ │
│ │ │ │ 尾都是住二,不准有人聚賭│ │ │ │ │
│ │ │ │ ,你知不知道?(一陣胡言│ │ │ │ │
│ │ │ │ 亂語) │ │ │ │ │
│ │ │ │值勤員:先生! │ │ │ │ │
│ │ │ │高鼎晏:拜託,拜託不要說先生!(│ │ │ │ │
│ │ │ │ 胡言亂語)我跟你賭啦!幹│ │ │ │ │
│ │ │ │ ! │ │ │ │ │
│ │ │ │值勤員:先生!你是要報案還是要發│ │ │ │ │
│ │ │ │ 牢騷啊? │ │ │ │ │
│ │ │ │高鼎晏:我不是發牢騷,老實講,48│ │ │ │ │
│ │ │ │ 號二樓打麻將,如果你不報│ │ │ │ │
│ │ │ │ ,我馬上就通報警政署,我│ │ │ │ │
│ │ │ │ 不怕你警察啦!幹!我連我│ │ │ │ │
│ │ │ │ 老爸都不怕了,幹你老爸逆│ │ │ │ │
│ │ │ │ ! │ │ │ │ │
│ │ │ │值勤員:先生注意好不好!你現在在│ │ │ │ │
│ │ │ │ 講電話喔! │ │ │ │ │
│ │ │ │高鼎晏:講什麼…講什麼電話?你們│ │ │ │ │
│ │ │ │ 有錄音我不怕,我不怕你啦│ │ │ │ │
│ │ │ │ ! │ │ │ │ │
│ │ ├──────┼────────────────┼───┴──┴────┤ │
│ │ │21時04分38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註:本次因110 基隆市│ │
│ │ │ │值勤員:警察局你好!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 │
│ │ │ │高鼎晏:喂,你們真的…你們真的不│認此報案人檢舉基隆市仁│ │
│ │ │ │ 派延平派出所的員警過來,│愛區劉銘傳路104巷48號2│ │
│ │ │ │ 對不對? │樓有聚賭情事之頻率太高│ │
│ │ │ │值勤員:喂? │,且可明顯聽出報案人有│ │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二樓。 │喝酒,研判係謊報亂告,│ │
│ │ │ │值勤員:喂!已經派人過去了!已經│故不指派案件,亦不填載│ │
│ │ │ │ 派人過去了! │110 報案紀錄單,因此本│ │
│ │ │ │高鼎晏:現…現在還是有打麻將!你│件僅有報案錄音內容譯文│ │
│ │ │ │ 幹嘛不派員警過來?還是我│【見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 │
│ │ │ │ 通報警政署啦?你編號幾號│警員陳志宇本院證述─本│ │
│ │ │ │ 啦?三小!幹你娘啦!你編│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 │
│ │ │ │ 號幾號啦?我跟你幹到底啦│第23頁】)。 │ │
│ │ │ │ !老子辛苦賺的錢要給你們│ │ │
│ │ │ │ 這些警官,你知道嗎?趕快│ │ │
│ │ │ │ 給我派員警過來啦! │ │ │
│ │ ├──────┼────────────────┼───────────┤ │
│ │ │21時16分28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註:本次因110 基隆市│ │
│ │ │ │值勤員:警察局你好!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 │
│ │ │ │高鼎晏:喂,警察局,劉銘傳路48號│認此報案人檢舉基隆市仁│ │
│ │ │ │ 二樓現在還在打麻將,拜託│愛區劉銘傳路104巷48號2│ │
│ │ │ │ ,剛才有警官…(掛斷) │樓有聚賭情事之頻率太高│ │
│ │ │ │ │,且可明顯聽出報案人有│ │
│ │ │ │ │喝酒,研判係謊報亂告,│ │
│ │ │ │ │故不指派案件,亦不填載│ │
│ │ │ │ │110 報案紀錄單,因此本│ │
│ │ │ │ │件僅有報案錄音內容譯文│ │
│ │ │ │ │【見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 │
│ │ │ │ │警員陳志宇本院證述─本│ │
│ │ │ │ │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 │
│ │ │ │ │第23頁】)。 │ │
├──┼─────┼──────┼────────────────┼───────────┼───┤
│ 4 │105年 │11時04分28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註:本次因110 基隆市│高鼎晏│
│ │1月2日 │ │值勤員:110你好!請說!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犯未指│
│ │ │ │高鼎晏:不好意思,我要報人家聚賭│認此報案人檢舉基隆市○○○○○○
○ ○ ○ ○ ○○○○○○○○○○○○○○區○○○路000巷00號2│誣告罪│
│ │ │ │ 都是住二,不能聽到聚賭的│樓有聚賭情事之頻率太高│,累犯│
│ │ │ │ 聲音。 │,且可明顯聽出報案人有│,處有│
│ │ │ │值勤員: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喝酒,研判係謊報亂告,│期徒刑│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整條都是住二,你│故不指派案件,亦不填載│參月,│
│ │ │ │ 去查地籍圖。 │110 報案紀錄單,因此本│如易科│
│ │ │ │值勤員:劉銘傳路整條怎麼樣? │件僅有報案錄音內容譯文│罰金,│
│ │ │ │高鼎晏:都是住二。 │【見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以新臺│
│ │ │ │值勤員:都是什麼? │警員陳志宇本院證述─本│幣壹仟│
│ │ │ │高鼎晏:住二。 │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元折算│
│ │ │ │值勤員:住二是什麼意思? │第23頁】)。 │壹日。│
│ │ │ │高鼎晏:住二是什麼意思?你去查地│ │ │
│ │ │ │ 籍圖,住二意思就是不能讓│ │ │
│ │ │ │ 人家…就是純粹住宅區啦!│ │ │
│ │ │ │ 不准人家聚賭啦!劉銘傳路│ │ │
│ │ │ │ 104 巷48號二樓現在還是有│ │ │
│ │ │ │ 打麻將。 │ │ │
│ │ │ │值勤員:你說是劉銘傳路104 巷48號│ │ │
│ │ │ │ 二樓嗎? │ │ │
│ │ │ │高鼎晏:對! │ │ │
│ │ │ │值勤員:我請警察過去瞭解,謝謝你│ │ │
│ │ │ │ ! │ │ │
│ │ ├──────┼────────────────┼───────────┤ │
│ │ │11時18分50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註:本次因110 基隆市│ │
│ │ │ │值勤員:你好!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 │
│ │ │ │高鼎晏:110? │認此報案人檢舉基隆市仁│ │
│ │ │ │值勤員:是,你好! │愛區劉銘傳路104巷48號2│ │
│ │ │ │高鼎晏:我現在…延平街派出所都沒│樓有聚賭情事之頻率太高│ │
│ │ │ │ 有派警官來劉銘傳路48號二│,且可明顯聽出報案人有│ │
│ │ │ │ 樓關切幹嘛!現在還在打麻│喝酒,研判係謊報亂告,│ │
│ │ │ │ 將,打什麼啦? │故不指派案件,亦不填載│ │
│ │ │ │值勤員:好。 │110 報案紀錄單,因此本│ │
│ │ │ │高鼎晏:這是聚賭耶!拜託,拜託一│件僅有報案錄音內容譯文│ │
│ │ │ │ 下好不好! │【見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 │
│ │ │ │值勤員:好啦好! │警員陳志宇本院證述─本│ │
│ │ │ │高鼎晏:還是我要通報警政署? │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 │
│ │ │ │值勤員:好啊!隨便你。 │第23頁】)。 │ │
│ │ │ │高鼎晏:拜託一下,派一個員警來關│ │ │
│ │ │ │ 切一下好不好? │ │ │
│ │ │ │值勤員:好啦! │ │ │
│ │ │ │高鼎晏:拜託一下,算我求你,我平│ │ │
│ │ │ │ 民老百姓,算我求你好不好│ │ │
│ │ │ │ ? │ │ │
│ │ │ │值勤員:好啦,你不用這麼痛苦。 │ │ │
│ │ │ │高鼎晏:拜託一下,我真的,我真的│ │ │
│ │ │ │ 好痛苦,你知道嗎? │ │ │
│ │ │ │值勤員:你吃飽了沒? │ │ │
│ │ │ │高鼎晏:拜託一下,你派延平派出所│ │ │
│ │ │ │ 的員警來關心一下好不好?│ │ │
│ │ │ │值勤員:好。 │ │ │
├──┼─────┼──────┼────────────────┼───────────┼───┤
│ 5 │105年 │23時01分45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註:本次因110 基隆市│高鼎晏│
│ │1月2日 │ │值勤員:警察局你好!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犯未指│
│ │ │ │高鼎晏:不好意思,劉銘傳路48號二│認此報案人檢舉基隆市仁│定犯人│
│ │ │ │ 樓,現在幾點了還在打麻將│愛區劉銘傳路104巷48號2│誣告罪│
│ │ │ │ ,拜託處理一下好不好?劉│樓有聚賭情事之頻率太高│,累犯│
│ │ │ │ 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拜│,且可明顯聽出報案人有│,處有│
│ │ │ │ 託處理一下好不好,我也是│喝酒,研判係謊報亂告,│期徒刑│
│ │ │ │ 納稅人!好不好?(掛斷)│故不指派案件,亦不填載│參月,│
│ │ │ │ │110 報案紀錄單,因此本│如易科│
│ │ │ │ │件僅有報案錄音內容譯文│罰金,│
│ │ │ │ │【見證人即延平街派出所│以新臺│
│ │ │ │ │警員陳志宇本院證述─本│幣壹仟│
│ │ │ │ │院106年6月13日審判筆錄│元折算│
│ │ │ │ │第23頁】)。 │壹日。│
│ │ │ │ │(另註: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11與10重複,業經原審於│ │
│ │ │ │ │106年5月25日裁定更正起│ │
│ │ │ │ │訴書附表編號11之時間)│ │
├──┼─────┼──────┼────────────────┼───┬──┬────┼───┤
│ 6 │105年 │03時02分37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蘇翊豪回│高鼎晏│
│ │1月14日 ├──────┤【未有錄音檔案】 │ │03時│報:經前│犯未指│
│ │ │高 │110 報案紀錄單「案件描述」欄記載│ │06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報案人稱在上址有麻將賭博,請派│ │18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彰化縣彰化市│員處理(彰化縣警察局110 受理員江├───┼──┤情事。 │,累犯│
│ │ │彰興路一段 │健榮轉報)。 │蘇翊豪│同日│ │,處有│
│ │ │165巷39號 │ │ │03時│ │期徒刑│
│ │ ├──────┤ │ │17分│ │參月,│
│ │ │0000000000 │ │ │53秒│ │如易科│
│ │ │ │ │ │ │ │罰金,│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7 │105年 │21時23分55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陳志宇回│高鼎晏│
│ │1月14日 ├──────┤值勤員(蘇建彬):110報案台你好 │ │21時│報:經前│犯未指│
│ │ │高清容 │ ! │ │28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高鼎晏:喂,警察局阿! │ │23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基隆市仁愛區│值勤員:是,你好! ├───┼──┤情事。 │,累犯│
│ │ │劉銘傳路 104│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現在還有人打│陳志宇│同日│ │,處有│
│ │ │巷46號2樓 │ 麻將,不要跟我說我聽到的│ │21時│ │期徒刑│
│ │ ├──────┤ 不是,說我聽到的是象棋聲│ │46分│ │參月,│
│ │ │00000000 │ ,我真的聽起來是打麻將的│ │36秒│ │如易科│
│ │ │ │ 聲音,夜間不能聚賭,你知│ │ │ │罰金,│
│ │ │ │ 不知道? │ │ │ │以新臺│
│ │ │ │值勤員:那個地點在哪裡? │ │ │ │幣壹仟│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 │ │ │元折算│
│ │ │ │ 你也不要跟我講說他們沒有│ │ │ │壹日。│
│ │ │ │ 玩錢,這點我都不相信,不│ │ │ │ │
│ │ │ │ 想相信,依社會的經驗法則│ │ │ │ │
│ │ │ │ ,有打麻將就是有用到錢。│ │ │ │ │
│ │ │ │值勤員:麻將? │ │ │ │ │
│ │ │ │高鼎晏:對,有麻將,就是聚賭。劉│ │ │ │ │
│ │ │ │ 銘傳路48號二樓。去處理一│ │ │ │ │
│ │ │ │ 下,好不好? │ │ │ │ │
│ │ │ │值勤員:好! │ │ │ │ │
│ │ │ │高鼎晏:你現在若是沒下去處理,我│ │ │ │ │
│ │ │ │ 就直接撞去延平街派出所,│ │ │ │ │
│ │ │ │ 來署長、所長去警評會…(│ │ │ │ │
│ │ │ │ 胡言亂語) │ │ │ │ │
│ │ │ │值勤員:我現在請分局趕快派人處理│ │ │ │ │
│ │ │ │ ,好不好? │ │ │ │ │
│ │ │ │高鼎晏:好,不要跑去我家。 │ │ │ │ │
│ │ │ │值勤員:不會啦! │ │ │ │ │
│ │ │ │高鼎晏:如果跑來我家,若是跑來我│ │ │ │ │
│ │ │ │ 家,那位警官我馬上去警評│ │ │ │ │
│ │ │ │ 會,上次有一個被我遇到,│ │ │ │ │
│ │ │ │ 我不怕任何人! │ │ │ │ │
│ │ │ │值勤員:好,我叫派出所! │ │ │ │ │
├──┼─────┼──────┼────────────────┼───┼──┼────┼───┤
│ 8 │105年 │16時34分04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徐偉豪回│高鼎晏│
│ │2月18日 ├──────┤值勤員(楊坤華):110 你好!請問│ │16時│報:經前│犯未指│
│ │ │高清容 │ 要報什麼案件? │ │38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高鼎晏:我隔壁48號二樓,那個第一│ │19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基隆市仁愛區│ 分局林警官有講,有打麻將├───┼──┤情事。 │,累犯│
│ │ │劉銘傳路 104│ 就通報。 │徐偉豪│同日│ │,處有│
│ │ │巷46號2樓 │值勤員:哪邊的隔壁48號? │ │16時│ │期徒刑│
│ │ ├──────┤高鼎晏:劉銘傳路48號二樓。 │ │53分│ │參月,│
│ │ │00000000 │值勤員:劉銘傳路48號二樓那邊有人│ │07秒│ │如易科│
│ │ │ │ 打麻將是不是? │ │ │ │罰金,│
│ │ │ │高鼎晏:104巷。 │ │ │ │以新臺│
│ │ │ │值勤員: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 │ │ │幣壹仟│
│ │ │ │高鼎晏:對,這你們第一分局的林警│ │ │ │元折算│
│ │ │ │ 官,林副佐交代的。 │ │ │ │壹日。│
│ │ │ │值勤員:你現在是要講那一戶有人打│ │ │ │ │
│ │ │ │ 麻將是不是? │ │ │ │ │
│ │ │ │高鼎晏:對對對。 │ │ │ │ │
│ │ │ │值勤員:馬上請我們同仁過去,謝謝│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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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 │00時29分28秒│(報案案號:Z00000000000000) │徐信中│同日│陳俊豪回│高鼎晏│
│ │4月11日 ├──────┤值勤員(蘇建彬):110 報案台你好│ │00時│報:經前│犯未指│
│ │ │拒留 │ ! │ │35分│往現場未│定犯人│
│ │ ├──────┤高鼎晏:喂!警官拜託一下,我聽我│ │30秒│發現上述│誣告罪│
│ │ │基隆市安樂區│ 老婆…的話…,劉銘傳路10├───┼──┤情事。 │,累犯│
│ │ │安和二街15號│ 4巷48號2樓(一陣髒話謾)│陳俊豪│同日│ │,處有│
│ │ │5樓 │ ,連續打三天麻將,你也差│ │00時│ │期徒刑│
│ │ ├──────┤ 不多一點,警官於三、四天│ │48分│ │參月,│
│ │ │0000000000 │ 前來巡視一次而已,拜託一│ │29秒│ │如易科│
│ │ │ │ 下!處理一下好不好啦! │ │ │ │罰金,│
│ │ │ │值勤員:你現在是說哪裡? │ │ │ │以新臺│
│ │ │ │高鼎晏:劉銘傳路104 巷46號。 │ │ │ │幣壹仟│
│ │ │ │值勤員:講慢一點。 │ │ │ │元折算│
│ │ │ │高鼎晏:就劉銘傳路104 巷48號二樓│ │ │ │壹日。│
│ │ │ │ ,我敢保證現在還在打麻將│ │ │ │ │
│ │ │ │ 啦!我受不了了,你知不知│ │ │ │ │
│ │ │ │ 道。 │ │ │ │ │
│ │ │ │值勤員:你現在要檢舉那邊打麻將就│ │ │ │ │
│ │ │ │ 對了? │ │ │ │ │
│ │ │ │高鼎晏:對啦!(一陣髒話謾罵) │ │ │ │ │
│ │ │ │值勤員:好啦~講話就講話你這樣不│ │ │ │ │
│ │ │ │ 斷謾罵。 │ │ │ │ │
│ │ │ │高鼎晏:沒有啦! │ │ │ │ │
│ │ │ │值勤員:啊不然你是在罵誰? │ │ │ │ │
│ │ │ │高鼎晏:沒有!來你編號幾號? │ │ │ │ │
│ │ │ │值勤員:什麼編號幾號? │ │ │ │ │
│ │ │ │高鼎晏:你編號幾號啦! │ │ │ │ │
│ │ │ │值勤員:我為什麼要跟你講? │ │ │ │ │
│ │ │ │高鼎晏:啊你現在是在罵我是不是。│ │ │ │ │
│ │ │ │值勤員:是你在罵我。 │ │ │ │ │
│ │ │ │高鼎晏:沒關係啊!我通知警政署啊│ │ │ │ │
│ │ │ │ !(一陣呼喊) │ │ │ │ │
│ │ │ │值勤員:你在講什麼啦? │ │ │ │ │
│ │ │ │高鼎晏:我是你主人啦!(一陣胡言│ │ │ │ │
│ │ │ │ 亂語)人民有通報權啦!你│ │ │ │ │
│ │ │ │ 要不要…是你家的事啦!我│ │ │ │ │
│ │ │ │ 已經通報了啦! │ │ │ │ │
│ │ │ │值勤員:還有沒有? │ │ │ │ │
│ │ │ │高鼎晏:你編號幾號幾號? │ │ │ │ │
│ │ │ │值勤員:還有沒有,我這邊110! │ │ │ │ │
│ │ │ │高鼎晏:我管你110 ,你編號幾號啦│ │ │ │ │
│ │ │ │ ! │ │ │ │ │
│ │ │ │值勤員:你到底是要不要報案? │ │ │ │ │
│ │ │ │高鼎晏:有啦! │ │ │ │ │
│ │ │ │值勤員:你不是說劉銘傳路104 巷48│ │ │ │ │
│ │ │ │ 號二樓那邊在賭博? │ │ │ │ │
│ │ │ │高鼎晏:對呀! │ │ │ │ │
│ │ │ │值勤員:那這樣就好了呀!好!我趕│ │ │ │ │
│ │ │ │ 快派人過去。 │ │ │ │ │
│ │ │ │高鼎晏:好!拜託一下好不好! │ │ │ │ │
│ │ │ │值勤員: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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