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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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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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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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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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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21日 │105年4月2日 │10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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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616號、第│105年度偵字第616號、第│104年度偵緝字第307號、│
│ │1572號 │1572號 │第308號、第3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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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65號 │105年度易字第365號 │105年度訴字第9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1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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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9月1日 │105年9月1日 │10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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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65號)判處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月確定。 │
│ │②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7號)判處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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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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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竊盜 │竊盜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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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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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24日 │10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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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0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0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07號、│
│ │第308號、第309號 │第308號、第309號 │第308號、第309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97號 │105年度訴字第97號 │105年度訴字第9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日 │105年11月1日 │105年11月1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24日 │105年11月24日 │105年11月24日 │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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