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雅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雅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受刑人劉雅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詐欺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08/05 │102/12/02 │ 103/07/07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376號 │撤緩偵字第64號 │偵字第465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基交簡字 │104年度基交簡字 │105年度易字第470│
│ │ │第794號 │第104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09/03 │ 104/11/19 │ 105/12/20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交簡字 │104年度基交簡字 │105年度易字第470│
│ │ │第794號 │第1049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09/21 │ 104/12/14 │ 106/01/2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備 註│執字第2934號 │執字第3886號 │執字第1382號 │
│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
│ │已執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