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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榮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受刑人陳榮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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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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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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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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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22日 │105年10月21日下 │ │
│ │ │午2時20分許為警 │ │
│ │ │採尿回溯5日內某 │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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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15號 │毒偵字第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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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 │1998號 │25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106年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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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 │1998號 │258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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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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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640號 │執字第13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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