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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定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定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定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及5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6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9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2 案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2 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 月接續執行;
查受刑人於104 年5 月4 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2 月4 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 月23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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