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49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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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瑋婷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謝旻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瑋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旻桄(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於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在案。

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送達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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