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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劉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劉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劉傳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共2 罪)、10月(共2 罪)、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與前揭㈢案件接續執行,於104 年6 月7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3 月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3 月1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46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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