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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定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定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定桀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定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759 號案件受理,於105 年12月8 日判決,並於106 年1 月5 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及14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6 年1 月26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
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定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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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6月2日 │ 104年9月26日 │ 10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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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54號 │偵字第2553、3355│偵字第2553、3355│
│ │ │、3862、4520、47│、3862、4520、47│
│ │ │97號 │97號 │
├───┬────┼────────┼────────┼────────┤
│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25│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8月29日 │ 105年11月10日 │ 10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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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25│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9月23日 │ 105年12月5日 │ 10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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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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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6年度 │宜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3150號 │執字第196號 │執字第196號 │
│ │ ├────────┴────────┤
│ │ │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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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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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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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5月18日 │ 105年6月23日 │ 10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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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5年度 │宜蘭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53、3355│偵字第2553、3355│偵字第2553、3355│
│ │、3862、4520、47│、3862、4520、47│、3862、4520、47│
│ │97號 │97號 │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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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10日 │ 105年11月10日 │ 10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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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105年度易字第473│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5日 │ 105年12月5日 │ 10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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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 │宜蘭地檢106年度 │宜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96號 │執字第196號 │執字第196號 │
│ ├────────┴────────┴────────┤
│ │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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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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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7月4日 │ 105年5月19日 │ 10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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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766號 │偵字第2657、2714│偵字第2657、2714│
│ │ │、3157、3624號 │、3157、3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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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600│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14日 │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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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宜蘭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600│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14日 │ 106年1月5日 │ 10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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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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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89號 │執字第266號 │執字第266號 │
│ │ ├────────┴────────┤
│ │ │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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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6月7日 │ 105年6月14日 │ 105年6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57、2714│偵字第2657、2714│偵字第2657、2714│
│ │、3157、3624號 │、3157、3624號 │、3157、3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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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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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易字第759│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6年1月5日 │ 106年1月5日 │ 10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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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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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66號 │執字第266號 │執字第266號 │
│ ├────────┴────────┴────────┤
│ │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 竊盜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6月3日 │ 105年6月1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57、2714│速偵字第605號 │ │
│ │、3157、3624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 │號 │108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0月31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59│105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號 │1083號 │ │
│ ├────┼────────┼────────┼────────┤
│ │確定日期│ 106年1月5日 │ 105年12月2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267號 │執字第3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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