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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凱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凱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魏凱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4 月確定,前開各案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0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查受刑人於105 年4 月26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26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9 月12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67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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