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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 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4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6 年3 月3日判決,且於106 年3 月3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陳心因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拘役刑,核其各罪拘役刑加總共235 日,然依上開規定,數罪併罰多數拘役刑所定刑度自不得逾120 日。
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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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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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55日 │ 拘役50日 │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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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3月5日 │ 105年3月3日 │ 105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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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16號 │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
│ │ │、2774、2895、 │、2774、2895、 │
│ │ │4082號 │4082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
│ │ │706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5月19日 │ 106年2月21日 │ 1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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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
│ │ │706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5年6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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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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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451號 │執字第1400號 │執字第1400號 │
│ │ ├────────┴────────┤
│ │ │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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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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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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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20日 │ 拘役20日 │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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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4月4日 │ 105年4月4日 │ 105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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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
│ │、2774、2895、 │、2774、2895、 │、2774、2895、 │
│ │4082號 │4082號 │40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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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1日 │ 106年2月21日 │ 1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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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106年度易字第58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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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400號 │執字第1400號 │執字第1400號 │
│ ├────────┴────────┴────────┤
│ │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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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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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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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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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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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5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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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54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54 │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3月3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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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 │執字第16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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