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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方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受刑人方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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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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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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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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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10/21 │ 105/11/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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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16號 │毒偵字第5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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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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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 │153號 │52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02/06 │ 106/0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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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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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 │153號 │522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6/03/01 │ 106/04/20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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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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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913號 │執字第15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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