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73,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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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信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信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卓信福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其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開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6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7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1月9日。

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6 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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