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88,2017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佑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3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1年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確定。

受刑人於105年7月25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 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