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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義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義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賴義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義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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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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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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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1日 │105年12月25日 │106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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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15號 │毒偵字第496 號、│毒偵字第496 號、│
│ │ │第499號 │第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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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72│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732號 │73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106年5月5日 │106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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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72│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號 │732號 │732號 │
│ ├────┼────────┼────────┼────────┤
│ │判 決│106年1月26日 │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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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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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612號 │執字第2318號 │執字第2318號 │
│ │ ├────────┴────────┤
│ │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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