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84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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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銘傑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銘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銘傑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嗣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96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上開4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

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受刑人係於102年5 月21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及徒刑(有期徒刑6年3月、2 月),經羈押折抵31日,累進處遇縮刑7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23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7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06747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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